为了满足新时代新形势防治水土流失的需求,水利部对2008 年颁布执行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了修订,2019 年4 月1 日开始实行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包括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两个方面。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重点是依据《技术标准》*3.2.1条的“项目约束性规定”对主体工程选址(线)进行评价,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对无法避让的,应提出具体的水土保持措施,尽可能降低水土流失危害。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建设方案的评价,主要是依据《技术标准》*3.2.2条规定,根据项目类别,进行相应的评价。如线性工程深挖路段是否加大了桥隧比例,山区输变电工程塔基是否采用了不等高基础,城镇区的建设项目是否提高了植被建设标准,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是否优化了建设方案、是否提高了截排水工程设计标准、是否提高了植物措施标准等。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因有:
主体设计发生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编写往往是在主体工程设计的可研阶段,但随着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深入,尤其是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主体设计因为项目地点、规模、占地范围、平面布局等方面原因发生变更,可能造成项目需要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或工程规模变化、占地范围、线路里程增加等情况,会影响到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发生变化,导致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措施与实际不相符或者失效,不能有效的防止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根据65号文件,下列变更因素均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变更。
对违反《技术标准》*3.2.5条强制性规定的,应明确给出否定结论,并提出调整选址要求。
对合理设置的弃渣场,应按照《设计规范》*5.7和12.2节的有关规定,对弃土场等级、排洪工程、堆置方式、与重要基础设施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稳定性计算和防护措施总体布置等情况进行复核。尤其是对布设于山区、丘陵区的1、2、3级弃渣场,应重点复核地质详勘报告、稳定性分析评价结论和防洪排导工程设计标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应提出调整和修改、补充建议。
对布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或汇水面积和流量大、沟谷纵坡陡的沟道内的弃渣场,应进行选址论证,必要时进行防洪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从减少水土流失的角度,对项目施工方法与工艺进行分析和评价,尤其是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施工环节,如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工程占地、施工顺序是否有利于降低水土流失、弃土(石、渣)是否做到分类堆放等。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对主体工程已有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界定,目的在于评价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措施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为补充、完善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提供依据。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要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评价结合进行,可依据《技术标准》附录D先对主体工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功能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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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什么是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石方总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工程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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