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初步设计报告书。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行。
一级分区应具有控制性、整体性、全局性,二级及其以区应结合工程布局和施工区逐级进行。
点性工程(如煤矿),
一般可以划分为工业场地防治区、道路工程防治区(如进场道路、运矸道路)、施工便道防治区、临时占地防治区(如施工生产生活、施工料场等)、取土(料)场防治区、弃渣场防治区、供水工程防治区、供电工程防治区、风井场地防治区等。
线性工程(如高速公路),
一级防治区按地貌类型如黄土丘陵沟壑区、风沙区划分;二级区可以按工程组成划分为路基工程防护区(可细分为一般路基、挖方路基、填方路基)、桥隧工程防治区(可细分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施工便道防治区、改移工程区、临时占地防治区(可细分施工生产生活、临时堆料场、搅拌站等)、取土(料)场防治区、弃土场防治区等。
防治分区结果应用文、图(防治分区框图)、表(防治分区划分表)说明,并注意保持数据的一致性。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原因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原因主要有措施体系、措施布局设计不合理两方面。因水土保持方案一般在项目前期可研阶段编制,基础资料不齐备等因素导致报告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在后期实施阶段往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设计人员对项目现场勘查的不够充分,对项目设计了解不够深入,或由于设计计算出现疏漏等,导致措施设计不合理。因水土保持措施设计不合理,可能造成的变更情况可能有表土剥离量发生变化、植物措施面积变化、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变化、弃渣场变化、取土场变化等。这些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或措施设计的变化,可能会使项目实际实施的措施不能满足要求,造成水土流失无法有效防治,影响水土保持效果。由此引发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需根据现场情况增加或减少水土保持措施种类、规模,调整措施布局。
植被调查主要收集项目区地带性(或非地带性)植被类型、乡土树种、草种、林草覆盖率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便于方案有针对性地布设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成活率高的植物类型。
水土保持敏感点调查是分析生产建设项目选址(线)合规性的关键,也是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的关键。应重点调查项目区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水土保持敏感点,对涉及的应给予重点关注。对不符合《技术标准》*3.2节“项目约束性规定”的,应从水土保持角度,明确给出是否同意原主体工程或弃渣场选址(线)方案的分析结论。
调查中,应注意收集项目区水系图、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区划图、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等基础图件。
1)工程占地评价。
结合对建设方案的评价结论,依据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尽可能优化建设布局,尤其是在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工程临时占地。
(2)土石方平衡评价。
依据《技术标准》*4.3.6条的规定,从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角度,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序进行调整,尽可能实现土石方挖填内部各标段之间调运、平衡利用,并对弃方给出处置建议。
(3)取土(料)场评价。
对违反《技术标准》*3.2.3条强制性规定的,应明确给予否定结论,并提出调整选址要求。合理设置的取土场,应对防治措施和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复核,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治措施不达标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对外购取土(料)场,应在报告中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不明确的,应布设防治措施并纳入方案;对防治责任明确的,应将协议作为方案的附件,加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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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什么是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石方总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工程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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